法人商品-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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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圖
COMMERCIAL INSURANCE

法人商品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承保範圍

一、傷害責任: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僅對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分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意外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已失效、或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規定不為給付或可得追償時,本保險之賠償金額仍應先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規定之給付標準扣除之。
二、財損責任: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人因本保險承保範圍內應負之賠償責任所為之抗辯或訴訟,事先經本公司同意者,其支出之費用本公司同意支付之,並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

不保事項

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尚未裝載於被保險汽車或已自被保險汽車卸下之貨物所引起之任何賠償責任。但在被保險汽車裝貨卸貨時所發生者,不在此限。
二、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傷害或死亡或其財物受有損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家長、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傷害或死亡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家長、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所有、使用、租用、保管或管理之財物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汽車因其本身及其裝載之重量或震動,所致橋樑、道路或計量臺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汽車因交由汽車修理、停車場(包括代客停車)、加油站、汽車經銷商或汽車運輸等業在其處置期間所致之賠償責任。
七、被保險汽車附掛之其他汽車或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附掛之拖車、全拖車或半拖車,未經本公司同意附掛者,或非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附掛之拖車、全拖車或半拖車所致之賠償責任。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慰問金費用附加條款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明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或明台產物汽車交通意外事故責任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明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慰問金費用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傷害或死亡,經本公司查證屬實後,對於被保險人所支出之下列費用負理賠之責:
一、該第三人死亡時,前往喪家所支出之奠儀金費用。
二、該第三人受傷住院時,前往醫院探視所支出之住院慰問金費用。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雇主責任附加條款-自用

承保範圍

依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明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後,加繳保險費,加保明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雇主責任附加條款-自用(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同意對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因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或因隨車執行職務發生事故,遭受身體傷害或死亡,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受僱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傷害或死亡,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受僱人之故意行為。
二、受僱人之毆鬥、自殺或犯罪行為。
三、受僱人本身之疾病、疾病失能。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乘客傷害責任附加條款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明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加保明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乘客傷害責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對被保險人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乘客傷害或死亡,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乘客因下列原因所致之傷害或死亡,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乘客之故意行為。
二、乘客之毆鬥、自殺或犯罪行為。
三、乘客本身之疾病、疾病失能。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條款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投保明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或明台產物汽車交通意外事故責任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加繳保險費後,加保明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附加險),本公司對被保險人於本附加險有效期間內駕駛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意外事故,致被保險人死亡或失能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險之約定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本附加險所稱之「被保險人」,指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並以記載於被保險人名冊上,且經其簽名同意者為限。在本附加險有效期間內,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如有更換,於變更申請書送達本公司時,新更換之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取得被保險人資格;被更換之駕駛人則同時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前項所定之被保險人變更申請書,應有新更換之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同意加保之簽名。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項致成死亡或失能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所致。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所致。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駛被保險汽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所致。
四、被保險人受酒類、毒品或違禁藥物影響所致。
五、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七、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測速、競賽、表演或飆車行為所致。
八、被保險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而駕駛被保險汽車。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第三人責任保險超額責任附加條款(自用車適用)—甲式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明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及明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乘客傷害責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明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超額責任附加條款(自用車適用)-甲式(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本附加條款之承保範圍如下:
一、第三人傷害超額責任。
二、第三人財損超額責任。
三、乘客傷害超額責任。

不保事項

詳主保險契約汽車保險共同條款不保事項、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不保事項及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乘客傷害責任附加條款不保事項。

第三人責任保險超額責任附加條款(自用車適用)—乙式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明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明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超額責任附加條款(自用車適用)-乙式(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本附加條款之承保範圍如下:
一、第三人傷害超額責任。
二、第三人財損超額責任。

不保事項

詳主保險契約汽車保險共同條款不保事項、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不保事項。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駕駛人受酒類影響附加條款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明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明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駕駛人受酒類影響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致第三人傷害或死亡或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仍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之責,不受「汽車保險共同條款」第十條第三款之約束。
前項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有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所規定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或「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情事,且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於法院刑事判決確定前,倘被保險人依法應負民事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據應得之比例,直接向本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但於被保險人受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本公司得於給付賠償金額範圍內請求被保險人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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