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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服務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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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台產險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暨同意書

本人茲聲明已閱讀瞭解並同意以下事項:
明台產物保險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六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如為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則為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 台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
(一)財產保險(O九三)
(二)人身保險(OO一)
(三)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一八一)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一般個資(包括但不限於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婚姻、職業、聯絡方式、財務情況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個人之資料,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特種個資(病歷、醫療、健康檢查等,在法令許可範圍內者)。
三、個人資料之來源(個人資料非由當事人提供間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
(二)司法警憲機關、委託協助處理理賠之公證人或機構
(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四)各醫療院所
(五)與第三人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合作推廣等關係、或於本公司各項業務內所委託往來之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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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 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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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 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
  • 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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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個人資料由當事人直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因此可能婉謝承保、遲延或無法提供 台端相關服務或給付(視業務性質記載)。
 
本人已知悉 「明台產物保險公司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並同意以電子文件形式授權 明台產物保險公司依前述告知內容蒐集、處理、利用及/或國際傳輸本人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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