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商品-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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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圖
COMMERCIAL INSURANCE

法人商品

汽車車體損失保險

汽車車體損失保險-甲式

承保範圍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碰撞、傾覆。
二、火災。
三、閃電、雷擊。
四、爆炸。
五、拋擲物或墜落物。
六、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
七、不屬本保險契約特別載明為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

不保及追償事項

不保事項(ㄧ)
被保險汽車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二、因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三、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
四、因底盤觸撞所致漏油、漏水所衍生之毀損滅失。
五、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六、輪胎、備胎 (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 單獨毀損或受第三人之惡意破壞所致之毀損滅失。
七、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
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後肇事逃逸者或肇事逃逸過程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二)
被保險汽車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在出租予人或有償載運乘客或貨物、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二、因颱風、龍捲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因雨積水或土石流所致之毀損滅失。 
列名被保險人於未經本公司同意下,許可第三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而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時,本公司於給付後,得於賠償金額範圍內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

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乙式

承保範圍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碰撞、傾覆。
二、火災。
三、閃電、雷擊。
四、爆炸。
五、拋擲物或墜落物。

不保及追償事項

不保事項(ㄧ)
被保險汽車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二、因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三、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
四、因底盤觸撞所致漏油、漏水所衍生之毀損滅失。
五、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六、輪胎、備胎 (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單獨毀損或受第三人之惡意破壞之毀損滅失。
七、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之毀損滅失。
八、因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九、「停放中」遭不明車輛或物體碰撞、刮損或其他不明原因所致之毀損滅失。上述稱「不明」係指被保險人無法提供造成被保險汽車毀損滅失之對造或車牌資料。
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後肇事逃逸者或肇事逃逸過程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二)
被保險汽車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在出租予人或有償載運乘客或貨物、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二、因颱風、龍捲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因雨積水或土石流所致之毀損滅失。 
列名被保險人於未經本公司同意下,許可第三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而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時,本公司於給付後,得於賠償金額範圍內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

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丙式(免自負額車對車碰撞損失保險條款)

承保範圍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在確認事故之對方車輛後,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始負賠償之責。肇事逃逸之對造車輛無法確認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但經憲警或由本公司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不保及追償事項

不保事項(ㄧ)
被保險汽車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非直接與對造車輛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
二、肇事逃逸之對造車輛無法確認者。但經憲警或本公司查証屬實者,不在此限。
三、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四、因腐蝕、鏽垢或自然耗損所致之毀損。
五、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六、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
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後肇事逃逸者或肇事逃逸過程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二)
被保險汽車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在出租予人或有償載運乘客或貨物、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二、被保險汽車因颱風、龍捲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因雨積水或土石流所致之毀損滅失。
列名被保險人於未經本公司同意下,許可第三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而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時,本公司於給付後,得於賠償金額範圍內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

限額車對車碰撞損失保險

承保範圍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在確認事故之對方車輛後,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始負賠償之責,但最高以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肇事逃逸之對造車輛無法確認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但經憲警或由本公司查証屬實者,不在此限。

不保及追償事項

被保險汽車下列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
二、非直接與對造車輛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
三、肇事逃逸之對造車輛無法確認者。但經憲警或本公司查証屬實者,不在此限。
四、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五、因腐蝕、鏽垢或自然耗損所致之毀損。
六、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七、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
八、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汽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
九、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而駕駛被保險汽車。
十、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而駕駛被保險汽車。
十一、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
前述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十二、駕駛被保險汽車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
十三、被保險汽車因供教練開車或參加競賽或為競賽開道或試驗效能或測驗速度所致。
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後肇事逃逸者或肇事逃逸過程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列名被保險人於未經本公司同意下,許可第三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而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時,本公司於給付後,得於賠償金額範圍內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

汽車車體損失保險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附加條款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明台產物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明台產物汽車車體損失保險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同意對被保險汽車因颱風、龍捲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因雨積水或土石流所致之毀損滅失,亦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但不包含被保險汽車因颱風、龍捲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因雨積水或土石流所致之毀損滅失。

車體損失保險自用汽車代車費用附加條款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明台產物車體損失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明台產物車體損失保險自用汽車代車費用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於被保險汽車於保險期間內發生主保險契約承保事故致毀損而須修復時,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給付代車費用。

不保事項

本公司因下列事由所致之延遲而生額外之日數不負給付之責:
一、被保險汽車於修復完成後,被保險人拒絕受領被保險汽車;
二、被保險汽車於修復完成後,被保險人未能於領車通知日領取者。 

車體損失保險全損免折舊附加條款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明台產物汽車車體損失保險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明台產物汽車車體損失保險全損免折舊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汽車發生主保險契約承保之保險事故且全損時,不適用主保險契約「全損之理賠」條款有關「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下列賠償率後所得之金額賠付之」之約定,變更其約定為按保險金額賠付,不再扣除折舊。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車體損失保險許可使用免追償附加條款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明台產物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明台產物汽車車體損失保險許可使用免追償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就被保險汽車於保險期間內,同意因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他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於給付後不再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倘被保險汽車因汽車修理、停車場(包括代客停車)、加油站、汽車經銷商或汽車運輸等業在其受託業務期間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於給付後得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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