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工程師專業責任保險
承保範圍
一、被保險人直接因執行本保險單所載業務之疏漏、錯誤或過失,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致第三人受有損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於本保險單有效期間內受第三人之賠償請求,並於保險期間或延長報案期間內本公司提出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二、被保險人對於每一賠償案件,須先行負擔本保險單所訂之自負額,本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部分之賠款負賠償之責。
三、被保險人被控訴或受賠償請求時,經本公司要求,被保險人有義務進行抗辯;本公司認為必要時亦得以被保險人之名義代為進行抗辯。 凡有關賠償請求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事前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者,由本公司另行賠付之,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如被保險之實際賠償金額超過本保險單所訂明之「每一賠償請求案件之保險金額」時,則本公司對於上述費用按保險金額對於被保險人實際賠償金額之比例賠付之。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單所載「追溯日」以前執行業務所致之賠償責任。
(二)被保險人在中華民國台灣、金門、馬祖地區以外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保險單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 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人因執行業務致其家屬或執行職務之受僱人發生體傷、死亡或其財物受有損害之賠償責任。
(六)因被保險人之譭謗、中傷或抄襲、竊取或洩漏業務機密、侵害版權、商標、專利;圖說、文書資料或證件之毀損或滅失及其所致之賠償責任。
(七)被保險人因製造、銷售、供應或維護之產品或貨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八)被保險人擔任工程施工承攬人或次承攬人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九)被保險人所有、管理或使用之動產或不動產,包括各型車輛、船隻、航空器及營業處所等所致之賠償責任。
(十)被保險人安排或提供財務、金融、保證或保險之資訊,或對上述事項提供諮詢或意見所致之賠償責任。
(十一)被保險人未於約定期間內完成圖說、規範或其他文件資料或因工程費用或成本之估計所致之賠償責任。
(十二)被保險人破產或無法償還債務所致之賠償責任。
(十三)被保險人與他人合營或合夥執行業務所致之賠償責任,但經載明於本保險單者,不在此限。
(十四)下列損失或賠償責任。但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1. 罰款或違約金。
2.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依法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十五)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原因所致之賠償責任:
1. 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外敵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強力霸占、罷工、暴動及民眾騷擾。
2. 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醫師業務責任保險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追溯日起至保險期間屆滿之日,因執行醫師業務,直接引致病人體傷或死亡,依 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在保險期間內首次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 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對於第三人提出之一個或數個賠償請求係歸因於同一醫療行為所生者,視為「一次事故賠償 請求」,本公司僅就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每一次事故保險金額」負賠償之責。在本保險期間 內因不同醫療行為所致之賠償請求次數超過一次時,本公司就本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期間 內之累計保險金額」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除外原因
對於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由所致之賠償請求,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任何被保險人之故意、不誠實、惡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於執行業務時,因受酒類、毒品或麻醉劑之影響。
三、被保險人非基於診斷上或治療上之理由提供醫療服務。
四、任何與人工流產手術、結紮或與不孕症有關之治療手術。
五、被保險人為達到第三人減肥之目的而建議或使用減肥藥物。
六、與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後天免疫力缺乏症(AIDS)、禽流感(Avian Influenza or Birdflu),或其病原體有關者。
七、因基因受損或操縱基因所致。
八、被保險人因牙醫業務行為所為之全身性麻醉,或在全身性麻醉下所為之牙醫業務行為。
九、被保險人由於不正當治療、濫用鴉片、嗎啡等毒劑藥品所致者。
不保事項-除外責任
對於下列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違反保密義務而引起之賠償責任。
二、任何罰金、罰鍰、違約金或懲罰性賠償金。
三、因血庫之經營所引發之賠償請求;但因本保單所載之業務行為而供血或提供血製品者, 不在此限。
四、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 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五、被保險人因承諾醫療效果或包醫之後果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六、在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含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以外所發生者。
七、被保險人被撤銷醫師資格、被撤銷開業執照,或受停業處分,而仍繼續執行醫師業務。
八、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之賠償請求,但因使用本保險單載明之放射器材者,不在此 限。
九、被保險人因具有醫院、療養院、診所、實驗所或其他事業機構之所有人、合夥人、監督 人或經理人之身份,而非直接醫療行為所致者。
十、被保險人之僱用醫師獨立執行醫師業務。
十一、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 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所致者。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 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 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 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十二、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因執行職務而致死亡或受有體傷。
十三、被保險人違反醫師法所規定之強制診療義務。
十四、被保險人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其他非法行為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十五、各種型態之污染所致者。
十六、任何直接或間接因下述原因,造成電腦系統設備無法正確處理、存取資料所致之賠償 請求,且無論該電腦設備是否為被保險人所有者,均同:
(一)無法正確辨識日期。
(二)無法處理確切日期、或與處理確切日期有關之數值及其他任何資料,而進行讀取 、儲存、記憶、操作、解讀、傳送、傳回或處理任何資料、訊息、指令或指示等。
(三)無法正確操作安裝於電腦系統中與年序轉換有關之任何指令或邏輯運算,包括讀 取、儲存、記憶、運算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處理。
醫療機構綜合責任保險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追溯日起至保險期間屆滿前於營業處所內發生下列事故,致第三人受有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且在保險期間內初次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公共意外責任:
(一)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經營業務之行為在營業處所內發生之意外事故。
(二)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二、醫療過失責任:
被保險人之醫事人員在營業處所或外派執行醫療業務時,因過失、錯誤或疏漏而違反其業務上應盡之責任,直接引致病人體傷或死亡之事故。
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於下列賠償責任或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所謂恐怖主義行為,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二、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之賠償責任。但因使用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放射器材治療所發生之賠償責任,不在此限。
三、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因颱風、暴風、龍捲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土崩、岩崩、土石流、地陷等天然災變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六、因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七、各種形態之污染與石棉所致之損害賠償責任。
八、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航空器、船舶及依法應領有牌照之車輛所致之賠償責任。
九、任何直接或間接因下述原因,造成電腦系統設備無法正確處理、存取資料所致之賠償責任,且無論該電腦系統設備是否為被保險人所有者,均同:
(一)無法正確辨識日期。
(二)無法處理確切日期、或與處理確切日期有關之數值及其他任何資料,而進行 讀取、儲存、記憶、操作、解讀、傳送、傳回或處理任何資料、訊息、指令或指示等。
(三)無法正確操作安裝於電腦系統中與年序轉換有關之任何指令或邏輯運算,包括讀取、儲存、記憶、運算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處理。
十、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前述所稱附帶損失,指承保事故直接導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十一、任何罰金、罰鍰、違約金或懲罰性賠償金。
十二、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十三、被保險人向人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十四、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含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以下簡稱中華民國臺灣地區)以外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十五、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或其代理人因售出或供應之商品或貨物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十六、被保險人在經營業務時,於營業處所內,於施工期間因施工發生之震動或支撐設施薄弱或移動,致第三人之建築物、土地或財物遭受毀損滅失之賠償責任。
十七、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在執行職務之受僱人發生體傷、死亡或其財物受有損害之賠償責任。
十八、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電梯(包括電扶梯、升降機)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毀損滅失之賠償責任。
十九、被保險人於執行業務時,因受酒類、毒品或麻醉劑之影響所致之賠償責任。
二十、被保險人非基於診斷上或治療上之理由提供醫療服務所致之賠償責任。
二十一、被保險人為達到第三人減肥之目的而建議或使用減肥藥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二十二、與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後群(SARS)、後天免疫力缺乏症(AIDS)、禽流感,或其病原體有關之賠償責任。
二十三、被保險人違反保密義務而引起之賠償責任。
二十四、被保險人或其醫事人員被撤銷醫師資格、被撤銷開業執照,或受停業處分,而仍繼續執行醫療業務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二十五、非本保險契約所載之醫師執行醫療業務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專業責任保險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追溯日起至保險期間屆滿日前執行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時,因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違反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致第三人受有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在保險期間內初次受第三人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第三人所提出之一個或數個賠償請求係歸因於同一原因或事實時,視為一次事故賠償請求。本公司對於一次事故賠償請求所衍生之數個賠償請求,以第三人最先提出賠償請求時點之「每一次事故保險金額」為限,負賠償之責;如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發生多次事故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以「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為限,負賠償之責。
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於下列賠償責任或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非因執行本保險契約所載業務所致者。
二、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生效日前已知或應知可能引發賠償請求之事實或事件。
三、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或詐欺、背信、侵占之行為所致者。
四、被保險人所代理或洽訂業務之保險業之破產、清算或無法履行債務所致者。
五、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身體傷害及有形財產之毀損或滅失或對第三人之誹謗、中傷或洩漏業務機密所致者。
六、被保險人被撤銷執業證書、受停業處分或未依規定於執業證書之有效期間期滿前辦妥換發執業證書而仍繼續執行業務所致者。
七、任何罰金、罰鍰、違約金或懲罰性賠償金。
八、對於第三人之要保及索賠資料、帳冊、報表及其他文件資料之毀損或滅失所致者。
九、在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含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以下簡稱中華民國臺灣地區)以外執行業務所致者。
十、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故所致者:
(一)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二)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三)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十一、因違反有關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之行為所致者。
十二、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承擔所致者,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依法仍應由被 保險人負賠償之責者,不在此限。
十三、被保險人破產或有其他喪失清償能力等情事所致者。
十四、任何直接或間接因下述原因,造成電腦系統設備無法正確處理、存取資料所致者, 且無論該電腦系統設備是否為被保險人所有者,均同:
(一)無法正確辨識日期;
(二)無法處理確切日期、或與處理確切日期有關之數值及其他任何資料,而進行讀取、儲存、記憶、操作、解讀、傳送、傳回或處理任何資料、訊息、指令或指示等;
(三)無法正確操作安裝於電腦系統中與年序轉換有關之任何指令或邏輯運算,包括讀取、儲存、 記憶、運算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