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商品-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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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圖
COMMERCIAL INSURANCE

法人商品

保證保險及其他保險

行動裝置保險(分期交付甲型)

承保範圍

對於承保之行動裝置於保險期間內無法正常使用或因不可預料之事故所致毀損,被保險人至遲應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十五個日曆天內將前述行動裝置送至指定維修中心者,本公司得選擇以原機維修或置換方式進行理賠,理賠次數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之累計最高賠償次數為限。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承保行動裝置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或有下列狀況時,不負賠償責任:

一、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故意行為。

二、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從事犯罪或教唆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

三、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四、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五、颱風、暴風、龍捲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土崩、岩崩、土石流、地陷等天然災變。

六、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所謂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七、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八、一般使用狀況下之正常損耗,或原廠公告非其保固範圍內之現象,包括但不限於螢幕影像殘留、亮點、暗點、烙印、色偏等。所謂正常損耗,係指磨損、腐蝕、氧化、鏽垢、變質、自然耗損。

九、因電池蝕漏、電力不足或遽增或不適當電壓或電流。

十、承保行動裝置製造商或經銷商依法或依約應負保固或瑕疵擔保責任範圍內提供之修復服務或召回。

十一、資料遺失、軟體無法使用、軟體(包括操作系統與任何儲存資料)使用、安裝或移除以及電腦病毒或具有危險性之程式碼所導致之故障、承保行動裝置周邊設備或新增硬體所造成之故障。

十二、傳輸線、觸控筆、電線、連接器、SIM 卡、記憶卡、充電器、耳機、周邊配備或其他非基本功能所必要之選購配備之損壞。不影響機體正常功能使用之行動裝置外型、非功能性或裝飾性零組件之損壞(例如行動裝置外觀無觸控或其他功能之玻璃材質部位磨損)。外殼、電池、充電孔、耳機孔、卡槽之單獨故障或損壞。

十三、承保行動裝置未經原廠同意之改裝、動拆、替換零件、不當安裝、變更或未遵守原廠關於組裝、操作或保養之說明與指示。或使用未經原廠授權之電池、零件或配件所致之損害。

十四、承保行動裝置欠缺外殼、螢幕或機板、無法清楚辨識或其產品識別碼遭竄改。

十五、任何個人及企業,將行動裝置使用於營利商業目的,包括但不限於租借他人使用所致之損壞。

十六、一般定期保養、清潔、調整或校準,以及未發現任何毀損或無法正常使用之檢查費用。

十七、承保行動裝置之遺失;或因竊盜、搶奪、強盜行為所致承保行動裝置之滅失。

 

家禽禽流感保險

承保範圍

被保險家禽於承保處所因罹患、疑患、可能感染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於保險期間內遭動物防疫機關限令移動管制,於移動管制期間死亡或遭撲殺,致被保險人受有損失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第十三條之約定計算理賠金額,於保險金額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除外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 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二、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三、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四、因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所致者。

五、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生效日前已向動物防疫機關通報之疫情,或被保險家禽於保險契約生效日前經農委會判定罹患、疑患或可能感染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 感冒者。

六、被保險家禽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或未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導者。

家禽禽流感保險復養前收入損失附加保險(蛋禽適用)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明台產物家禽禽流感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明台產物家禽禽流感保險復養前收入損失附加保險(蛋禽適用) (以下簡稱本附加保險),被保險家禽於承保處所因罹患、疑患、可能感染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於本附加保險有效期間內遭動物防疫機關限令移動管制,於移動管制期間死亡或遭撲殺,被保險人於取得地方動物防疫機關發文解除移動管制之日後,本公司依本附加保險第六條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自起賠日起至解除移動管制之日止,所發生之產蛋收入損失於保險金額內負賠償之責。
 

除外事項

本公司對於其他附帶損失,不負賠償責任,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
 

現金保險

承保範圍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所有或負責管理之現金因下列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一)現金運送保險:在本保險契約載明之運送途中遭受竊盜、搶奪、強盜、火災、爆炸或運送人員、運送工具發生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

(二)庫存現金保險:在本保險契約載明之金庫或保險櫃保存中遭受竊盜、搶奪、強盜、火災、爆炸所致之損失。

(三)櫃台現金保險:在本保險契約載明之櫃台地址及範圍內遭受竊盜、搶奪、強盜、火災、爆炸所致之損失。

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所致之現金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適用於一般性者:

1.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2.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3.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但經書面約定加保者不在此限。

4.因颱風、暴風、龍捲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土崩、岩崩、土石流、地陷等天然災變所致者。但經書面約定加保者不在此限。

5.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運送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所致之損失。

6.因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或運送人員之詐欺、背信、侵佔或其他犯罪行為所致之損失。

7.現金因點鈔員疏忽、錯誤或點查不符所致之損失。

8.因現金損失結果所致之附帶損失。

(二)適用於現金運送保險者:

1.非被保險人指派之運送人員負責運送所發生之損失。

2.在運送途中除運送車輛駕駛人外未經指派運送人員二人以上負責運送時所發生之損失。但經書面約定加保者不在此限。

3.以專用運鈔車運送,而現金於運送途中未存放於保險櫃內所發生之損失。

4.被保險人指派之運送人員於執行運送任務時,因受酒類或藥劑之影響所致之損失。

5.運送途中現金無人看管時所發生之損失。

6.以郵寄或托運方式運送所致之損失。

(三)適用於庫存現金保險者:

1.現金置存於本保險契約載明之金庫或保險櫃以外所發生之損失。

2.在被保險人營業或辦公時間以外,金庫或保險櫃未予鎖妥時發生竊盜、搶奪、強盜之損失。

(四)適用於櫃台現金保險者:

1.在本保險契約載明之櫃台地址及範圍以外所發生之損失。

2.在被保險人營業或辦公時間以外所發生之損失。

3.置存現金之櫃台無人看守時所發生之損失。

4.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未經收受前或已經交付後所發生之損失。

5.因被冒領或票據、存摺、存單或其他單據被偽造、變造所致之損失。

玻璃保險

承保範圍

保險標的物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本公司負賠償之責。

因前項毀損或滅失所需拆除、重新裝置或為減輕損失所需合理之費用,本公司 亦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一)

本公司對於下列各項事故,不負賠償責任:

一、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二、因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者。

三、因政府治安或消防當局之命令所為之扣押、沒收、徵用、充公或故意破壞所致者。

四、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五、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所致者。

六、因颱風、暴風、龍捲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土崩、岩崩、土石流、地陷等天然災變所致者。

不保事項(二)

本公司對於下列各項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自然耗損、刮損、磨損,原有瑕疵或破損。

二、因保險標的物毀損或滅失之任何附帶損失。

三、裝置保險標的物之房屋無人居住連續達六十天以上所發生之任何毀損或滅失。

藝術品綜合保險

承保範圍

本公司同時或分別承保之下列保險標的物,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除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不保事項外,負賠償之責:

一、館藏品:被保險人所有或保管之藝術品,於典藏或陳列期間,在本保險契約載明處所,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參展品:被保險人邀請或接受邀請之藝術品,於保險期間內,在本保險契約載明處所,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運送品:被保險人委託第三人或自行運送之藝術品,於運送途中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承保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

不保事項(一)

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因下列原因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二、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汙染。

任何化學、生物、生化及電磁武器或其所致之爆炸,或產生之毒素、污染物質。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

任何直接或間接因下述原因,造成電腦系統設備無法正確處理、存取資料所致之賠償請求,且無論該電腦系統設備是否為被保險人所有者,均同:
(一)無法正確辨識日期。
(二)無法處理確切日期、或與處理確切日期有關之數值及其他任何資料,而進行讀取、儲存、記憶、操作、解讀、傳送、傳回或處理任何資料、訊息、指令或指示等。
(三)無法正確操作安裝於電腦系統中與年序轉換有關之任何指令或邏輯運算,包括讀取、儲存、記憶、運算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處理。

任何直接、間接或可歸責於因使用或操作電腦、電腦系統、電腦軟體程式、惡意密碼、電腦病毒或執行程式或任何其他電子系統。

七、逐漸而非突發性意外污染事故。

保險標的物之自然耗損、腐蝕、變質、固有瑕疵、鏽垢或氧化。
九、蟲咬(蛀)
十、
因整修、復舊、重新裝框或類似工作過程所致
十一、
機械性或電氣性損壞或失靈
十二、
藝術品本身脆弱或易碎性質之破損,除非該破損係由竊盜或火災所致者
十三、
氣候或大氣狀況或溫度之變化
十四、
由於飛機或其他航空器以音速或超音速飛行所引起之震波
十五、
運送品因運送工具無人看守而遭竊盜、搶奪或強盜
十六、
運送品未依保險標的物之性質及運送情況而為適當之包裝

不保事項(二)

本公司對於下列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一、保險標的物部分損失時,該保險標的物修復後與損失發生前價值減損之差額。
二、館藏品
、參展品非於本保險契約載明處所所生之毀損或滅失。
三、
保險標的物之典藏、陳列或展覽處所,已設有警戒系統時,被保險人未遵守下列事項而發生偷竊或侵入館內竊盜之損失:
(一)無論館內是否有人看守,館內、外所有警戒系統或設施所具備之監看或警戒等效力應持續運作。
(二)該警戒系統在未得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下,被保險人不得為任何撤銷或為任何降低其效力之更換。

 

 

 

風速參數文旦柚保險

承保範圍

被保險文旦柚於保險期間內,因種植地區所約定氣象觀測站於颱風期間測得風速達風速起賠點,本公司依照本保險契約第十一條之約定計算賠償金額,並於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二、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三、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四、因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所致者。
五、政府相關部門之命令或行為所致者。
六、因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公布、計算或儲存之資料錯誤,所致本公司增加之賠付責任。
七、因各種形態之污染所致者。
八、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前述所稱附帶損失,包括但不限於金錢借貸或融資費用及其利息之損失。

延伸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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