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商品-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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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圖
COMMERCIAL INSURANCE

法人商品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承保範圍

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

本保險契約所載之安裝工程在施工處所,於保險期間內,因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需予修復或重置時,除約定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安裝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被保險人在施工處所或毗鄰地區,於保險期間內,因安裝本保險契約承保工程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除約定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共同不保事項

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及安裝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之承保範圍,不包括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

(一)戰爭( 不論宣戰與否) 、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佔等。

(二)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三)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所為之破壞或惡意行為。

(四)政府或治安當局之命令所為之扣押、沒收、徵用、充公或破壞。

(五)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六)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七)工程之一部分或全部連續停頓逾三十日曆天。

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特別不保事項

(一)任何附帶損失,包括貶值、不能使用、喪失品質保證或瑕疵擔保、違約金、 逾期罰款、罰金以及延滯完工、撤消合約、或不履行合約等之損失。

(二)因工程規劃、設計或規範之錯誤或遺漏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三)因材料、器材之瑕疵、規格不合或工藝品質不良所需之置換修理及改良費用及因上述原因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四)保險標的之腐蝕、氧化、銹垢、變質或其他自然耗損。

(五)文稿、證件、圖說、帳冊、憑證、貨幣及各種有價證券之毀損或滅失。

(六)任何維護或保養費用。

(七)清點或盤存時所發現任何保險標的之失落或短少。

(八)傢具、衣李、辦公設備及事務機器之毀損或滅失。

(九)下列財物之毀損或滅失:

1.船隻、航空器。

2.領有公路行車執照車輛。但在施工處所用作施工機具設備,經約定並載明於本保險契約者,不在此限。

(十)施工機具設備之機械、電子或電氣性損壞、故障、斷裂、失靈之損失。

安裝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特別不保事項

安裝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

(一)因震動、土壤擾動、土壤支撐不足、地層移動或擋土失敗,損害土地、道路 、建築物或其他財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二)被保險人、定作人及與承保工程有關廠商或同一施工處所內其他廠商,或上 述人員之代理人、受僱人及其居住工地之家屬之體傷、死亡或疾病所致之賠 償責任。但受僱人非在施工處所執行職務且與工程之設計、安裝或營建管理無關者,不在此限。

(三)被保險人、定作人及與承保工程有關廠商或同一施工處所內其他廠商,或上 述人員之代理人、受僱人及其居住工地之家屬所有、管理或使用之財物,發 生毀損或滅失之賠償責任。但受僱人非在施工處所執行職務且與工程之設計、安裝或營建管理無關者,不在此限。

(四)因所有、管理或使用下列財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1.各型船隻、航空器及其裝載之財物。

2.領有公路行車執照之車輛及其裝載之財物。但車輛經約定投保施工機具並載明於本保險契約者,不在此限。

(五)因損害管線、管路、線路及其有關設施所致之賠償責任。但被保險人證明施 工前已取得上述設施位置圖及有關資料,並於施工中已盡相當注意者,為修理或置換受損設施所需費用不在此限。

(六)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依法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延伸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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