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列表
商業火災保險
承保之危險事故
(一)本公司對於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依本保險契約之規定,負賠償責任:
1.火災
2.爆炸引起之火災
3.閃電雷擊
(二)因前項各款危險事故之發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承保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須經特別約定承保之危險事故
本公司對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除經特別約定載明承保外,不負賠償責任:
一、爆炸,包括火災引起之爆炸。
二、保險標的物自身之醱酵、自然發熱、自燃或烘焙。
三、竊盜。
四、第三人之惡意破壞行為。
五、不論直接或間接由於下列危險事故,或因其引起之火災或其延燒所致之損失:
(一)地震、海嘯。
(二)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
(三)颱風、暴風、旋風或龍捲風。
(四)洪水,河川、水道、湖泊之高漲氾濫或水庫、水壩、堤岸之崩潰氾濫。
(五)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六)恐怖主義者之行為。
(七)冰雹。
(八)機動車輛或其他拖掛物或裝載物之碰撞。
(九)航空器及其墜落物之碰撞。
因前項第一、二、三、四款所列之危險事故導致火災發生者,本公司對保險標的物因此所生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不保之危險事故
本公司對下列各種危險事故不論直接或間接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二、因原子能引起之任何損失。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四、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五、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家屬之故意、唆使縱火。但被保險人之家屬非企圖使被保險人獲賠償金者,不在此限。
六、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