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商品-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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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圖
COMMERCIAL INSURANCE

法人商品

商業火災保險

內容列表

商業火災保險

承保之危險事故

(一)本公司對於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依本保險契約之規定,負賠償責任:

1.火災

2.爆炸引起之火災

3.閃電雷擊

(二)因前項各款危險事故之發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承保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須經特別約定承保之危險事故

本公司對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除經特別約定載明承保外,不負賠償責任:

一、爆炸,包括火災引起之爆炸。

二、保險標的物自身之醱酵、自然發熱、自燃或烘焙。

三、竊盜。

四、第三人之惡意破壞行為。

五、不論直接或間接由於下列危險事故,或因其引起之火災或其延燒所致之損失:

(一)地震、海嘯。

(二)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

(三)颱風、暴風、旋風或龍捲風。

(四)洪水,河川、水道、湖泊之高漲氾濫或水庫、水壩、堤岸之崩潰氾濫。

(五)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六)恐怖主義者之行為。

(七)冰雹。

(八)機動車輛或其他拖掛物或裝載物之碰撞。

(九)航空器及其墜落物之碰撞。

因前項第一、二、三、四款所列之危險事故導致火災發生者,本公司對保險標的物因此所生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不保之危險事故

本公司對下列各種危險事故不論直接或間接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二、因原子能引起之任何損失。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四、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五、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家屬之故意、唆使縱火。但被保險人之家屬非企圖使被保險人獲賠償金者,不在此限。

六、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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