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商品-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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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圖
COMMERCIAL INSURANCE

法人商品

住宅火災保險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

承保範圍

一、住宅火災保險

二、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

三、住宅玻璃保險

四、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不保事項或除外責任

住宅火災保險不保之危險事故

一、地震、海嘯、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

二、颱風、暴風、旋風或龍捲風。

三、洪水、河川、水道、湖泊之高漲氾濫或水庫、水壩、堤岸之崩潰氾濫。

四、恐怖主義者之破壞行為。

五、冰雹。
 

玻璃保險不保事項

一、本保險契約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所述之事故。

二、承保之住宅建築物連續六十日以上無人看管或使用。

三、自然損耗、刮損、磨損、原有之瑕疵或破損。

四、承保之玻璃四周框架之毀損。

五、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六、要保人、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家屬、受僱人、同居人之故意行為。

七、走廊、門庭、公共設施之玻璃毀損。

八、承保之住宅建築物修繕期間之玻璃毀損。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不保之危險事故

一、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二、原子能或核子能直接或間接之幅射。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四、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五、非因承保之危險事故所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

除外責任

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除外責任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或不法行為。

二、被保險人向人租賃、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三、保險標的物處所全部或一部分作為非住宅使用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於保險標的物處所不法置存或使用爆裂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保險標的物處所修繕或營建工程所致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電梯(包括電扶梯、升降機)所致之賠償責任。

七、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航空器、船舶及機動車輛所致之賠償責任。

八、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九、第三人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所稱之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屋主綜合保險(甲式)

承保範圍

一、財物損害保險(建築物及建築物內動產部份)

二、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三、財物損害保險(動產擴大承保及竊盜部份)

四、訪客及第三人責任保險

五、住宅玻璃保險

不保事項及除外責任

住宅火災保險不保之危險事故

一、地震、海嘯、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

二、颱風、暴風、旋風或龍捲風。

三、洪水、河川、水道、湖泊之高漲氾濫或水庫、水壩、堤岸之崩潰氾濫。

四、恐怖主義者之破壞行為。

五、冰雹。

 

玻璃保險不保事項

一、本保險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所述之事故。

二、承保之住宅建築物連續六十日以上無人看管或使用。

三、自然損耗、刮損、磨損、原有之瑕疵或破損。

四、承保之玻璃四周框架之毀損。

五、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六、要保人、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家屬、受僱人、同居人之故意行為。

七、走廊、門庭、公共設施之玻璃毀損。

八、承保之住宅建築物修繕期間之玻璃毀損。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不保之危險事故

一、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二、原子能或核子能直接或間接之幅射。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四、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五、非因承保之危險事故所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

 

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除外責任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或不法行為。

二、被保險人向人租賃、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三、保險標的物處所全部或一部分作為非住宅使用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於保險標的物處所不法置存或使用爆裂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保險標的物處所修繕或營建工程所致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電梯(包括電扶梯、升降機)所致之賠償責任。

七、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航空器、船舶及機動車輛所致之賠償責任。

八、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九、第三人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所稱之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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